3月10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标志着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已如期完成,标志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进入了新的阶段,站在了新的起点。
站在新的起点,我们感到骄傲和自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只用短短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效率令人骄傲,其成就令人自豪。
站在新的起点,我们需要保持对立法工作规律的清醒认识。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升华。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需不断推进。法律体系的形成,固然意味着现有的法律已覆盖了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做出周密的安排,而需要根据新的实践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静止”、“封闭”、“固定”不是法律体系的属性,“动态”、“开放”、“发展”才是法律体系的常态。也就是说,法律体系的形成不等于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等于立法工作的终结。无论是制定新的法律,还是修改补充现有的法律、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立法工作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面对的将是更高的期待、更高的要求,我们来不得半点松懈。
站在新的起点,我们更需牢记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执着追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目标。实行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环节组成,缺一不可。“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来之不易。但现实中存在的置法律于不顾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现象,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铸造了坚固基石,距离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话,那么在此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从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角度看,无论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还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更漫长,任务更复杂。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我们都必须坚定不移、勇往直前,努力攻克法治国家建设的道道难关,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日由目标变为现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征程上的重要里程碑。以此为新的起点,迎接新挑战,追求新跨越,是我们的目标,更是我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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