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至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是中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的又一次例会,来自全国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温家宝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务院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等指导中国经济发展的文件。
在这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成了一大亮点。
3月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草案对现行的刑诉法的近一半条目进行了修改,而且条目数量也由225条增加到了290条。这是中国自1979年刑诉法颁布以来进行的第二次大修,第一次是在1996年。
3月14日,大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华说,这次修改是中国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的完善,与现行的刑诉法相比,体现出既有利于惩治犯罪又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又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的特点,有很大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最大的看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第一次将此写入宪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中。王振华说,这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修正案草案提出的第一条修改建议是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王兆国在3月8日对刑诉法修改做说明时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王振华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规,体现出中国司法的进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贯穿于整个刑诉法修正案中,在三个方面最有体现,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现行的刑诉法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失去了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这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在这次修正案中做了修改。“律师提前介入,既是对人权的尊重,也促使政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加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王振华说。
二是严格限制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删去了现行刑诉法中有关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执行机关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是此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社会反响强烈的刑讯逼供的案件,就是侦查机关强迫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证明自己有罪。王振华说,这是很恶劣的侵害人权的行为,这次修正案从法律上给予了制止,凡是强迫所得的供述,都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为了确保不再出现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现象,修正案还特别规定,在询问嫌疑人时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便律师、检察机关、嫌疑人家属等相关人士和单位监督。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英说,在公检法三家中,公安依法办案,保护人权的观念最需要加强。目前在许多农村地区,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就把他们往大树上一拷,或者让他们蹲在那里,几个小时都是一个姿势,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强迫自证其罪所采取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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